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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
08-01-07 17:40:06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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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二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内外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资金和企业参与我市的开发建设,加快天水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和鼓励投资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天水市境内投资的项目和开办的企业(以上国内外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均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 市场准入政策
第三条 允许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区域外的任何地方投资兴办符合国家、省上和我市产业政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投资者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各种方式在我市进行投资。
第四条 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开办的企业可申请按规定程序在A股、B股、H股和海外证券市场上市。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不限制内外销比例。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收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方面,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按国际惯例自主决定。
第三章 国民待遇政策
第七条 对我市企业的所有鼓励政策,对来我市投资办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同样适用。投资者建设和生产需用的一切社会服务、收费标准与我市企业相同。
第八条 非国有企业在政策待遇、项目立项、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定技术职称、出国考察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第九条 国内外投资者及其家属来我市工作、居住,一切收费标准与本市居民相同。
第四章 特别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第十条 特别鼓励投资者投资于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高新技术开发以及其它产业。
(一)生态环境建设
1.建设经营市区南北二山及风景区绿化工程;
2.建设经营荒山、荒坡造林和种草工程;
3.建设经营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4.建设经营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开发工程;
5.建设经营优良树木、草种繁育基地和生态科技示范基地;
6.建设经营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设施工程。
(二)农业综合开发
1.建设经营农业水利灌溉工程;
2.建设经营优良品种繁育基地和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
3.建设经营现代设施农业;
4.开发经营农业优势产业;
5.兴办农产品、农副产品加工、贮藏保鲜、运销和信息服务经营实体;
6.治理开发荒山、荒坡、荒滩、荒沟;
7.建设经营中低产田改造为主的土地整治工程和以节水灌溉为主的田间水利配套工程。
(三)交通、能源、通讯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
2.建设经营国家限定规模以上的电厂、电站;
3.共同建设先进通讯设施;
4.建设经营小城镇土地连片开发及配套设施;
5.建设经营城市供排水、煤气和热力管网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6.共同建设经营民航机场及其他交通设施。
(四)矿产开发、冶炼和加工
1.有色金属系列开采、冶炼和加工;
2.非金属矿开采、加工
3.黑色金属及系列产品开发和生产。
(五)高新技术产业
1.电子与信息;
2.现代生物技术;
3.高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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