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01号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奖惩办法等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