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画 李鑫
建筑面积63.35平方米,公摊面积高达11.65平方米——
兰州首例房屋公摊案开审
鑫报讯(首席记者 侯守位 见习记者 唐小森)3月25日,兰州市首例因房产证房屋公摊面积与实际面积出入太大而引出的“民告官”案,在西固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当日上午,原告西固先锋路法律工作者岳先生和被告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全部到庭。原告岳先生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了诉讼事由和诉讼请求:他于2006年11月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购买了位于西固区西固中路1130号的一套商品房。2007年10月份,他拿到《房屋所有权证》,但并未开具购房发票。岳先生拿到房产证后发现,房产证上标明屋内建筑面积63.35平方米,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竟高达11.65平方米,和小区实际情况差别太大,当初购房时,售楼小姐告诉他分摊的面积不会超过7%。为此,原告岳先生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了商品房屋面积的测绘费,可实际有关部门并没有进行测绘。市房管局在没有测绘的情况下就在房产证上注明了公摊面积。作为应对建筑面积测绘进行审核的被告市房管局,在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中由于被告未作为,从而给原告岳先生造成了经济利益损失,侵害了住户财产权。为此,请求法院撤销房权证兰房(西私)产字第14085号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并重新核定分摊的公用面积。
被告市房管局在法庭上答辩中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提交的手续,该局已经向岳先生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事实清楚,并无不当。另据《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公用面积分摊的处理原则,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原告与房屋开发商在买卖契约中对申报的协议分摊面积均已认可。据此,市房管局认为,他们颁发房产证的行为并无违法违规之处,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不当诉讼。
房屋公摊面积和实际面积出入太大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广大业主关心和充满疑惑的焦点,但从来没有人因此走上诉讼之路。尚属首例的此案,其判决结果将会对兰州商品房公摊面积起到深远的影响。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